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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治理阶段(5月9日至7月28日)。各建筑消防设施单位要对自查时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对建筑消防设施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故意拖延、整改不力的,要依照本方案所确定的治理措施,依法从快从重实施处罚。督促没有签订维保协议、没有检测合格证的单位,尽快签订维保协议,进行消防检测并张贴检测合格证。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28日)。市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8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报告,连同《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市消防支队。

  七、具体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制定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针对去年治理工作中建筑消防设施底数不清不实、检测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维护保养协议签订率低和检测合格证张贴数量少等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专门的针对性措施。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四个一,四个百分百”的目标,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分包负责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不合格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已经整改的,要尽快安排复检,检测合格的张贴合格标识。要充分调动检测机构的积极性,确保检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省消防总队将对各地治理的进度进行网上督办,市领导小组也将适时对各县(市、区)进行暗访和明查,对玩忽职守、工作懈怠、推诿应付、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二)严格落实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有关标准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或施工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每12个月委托具备技术检测检验资格的单位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国家、省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必须由法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切实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督促和指导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 因地制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要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地控制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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