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且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已构成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按
《消防法》第
四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未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不按期改正的,按《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营业性场所不能保证防火分隔有效、安全疏散畅通,拒不改正的,按
《消防法》第
四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六条予以处罚,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对经营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四)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行为,除按照
《消防法》第
四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外,还应当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