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重点是建筑物和场所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设施及其联动控制消防设施。
(二)治理内容
1.建筑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是否按照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置器材,是否有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2.防火分隔是否有效,常闭防火门是否能够自行关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事故广播系统是否正常;
3.自动报警、防烟排烟、自动灭火及救援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阀门开启状态是否影响系统正常发挥作用,故障是否及时消除,是否存在擅自关停和带故障运行;
4.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测维护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做到设施设置定位、管理定人、维护定时;
5.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以及多产权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6.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是否熟知操作规程;
7.建筑消防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设计、施工、检测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
8.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五、治理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消防条例》、《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
〈治安管理处罚法〉正确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6〕73号)等法规文件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