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村餐饮环节的监管。强化对饭店、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继续在餐饮、学校食堂等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努力改善饮食加工条件,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质量意识;加强对农村聚餐的卫生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效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农民群众获得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教育和指导农民科学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和各种化肥,加强农村食品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及时、准确、客观地曝光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把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农民饮食安全放心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的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提供整治行动必要的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要建立农村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责任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权一致,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方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严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各相关部门对本行政领域内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业务指导,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各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执法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农村市场消费环境。
(三)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充分依靠和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作用,在完善省、市、县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落实乡镇政府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建立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专、兼职队伍,设立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报告员),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12315、12365投诉举报网络和农村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作用。制定相应措施,充分调动群众提供信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