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重点文化景观的保护性建设。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重点文化景观的保护性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要全面完成马王堆汉墓遗址公园、铜官窑遗址历史文化公园、贾谊故居二期修复工程、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修缮工程、湖南时务学堂修复工程等五大历史文化景观的保护性建设工程,进一步彰显我市的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五)加大建设工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特别是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2007年底之前,市城区要结合文物普查工作,增补划定一批重点文物埋藏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勘察,划定一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在国土、建设和规划行政部门备案。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基本建设。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立项前征求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保护方案,参与项目设计论证,并依法履行文物行政审批程序。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达2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中有关文物保护和调查、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支付。在建设工程中所收取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要依法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物价、财政、文物行政部门应本着保护与建设两利的原则,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收费管理办法。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建设工程中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加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业文化遗产记录了一个时代的经济水平和社会风貌特征,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对于传承人类先进文化,保护、彰显国家和民族文化特色,推动社会经济与文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工业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社会历史价值,对本辖区内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以及技术、审美启智和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工厂车间、磨坊、矿山和机械、相关的加工厂冶炼场地、仓库、店铺、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与工业遗产相关的可移动文物及纸质文物进行摸底。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文化遗产,要纳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及时申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根据其功能定位进行规划利用。工业文化遗产的抢救可通过协调、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资产置换等办法进行保护,在保持其原有外貌特征和主要结构基础上通过功能改造,实施科学合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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