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电子政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监管成本。规范政务信息发布行为,拓宽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为公众查阅公开的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处室参与)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8.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制定和完善行政决策内部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职能部门要做好决策前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要发挥好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办公室要把好程序关,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处、驻局监察室配合,有关处室参与)
9.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听证、论证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于社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除依法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配合,有关处室参与)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推动地方性立法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食品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积极争取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制定食品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构建比较完备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体系,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参与)
11.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颁布实施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并及时逐级向制定颁布机关反馈有关情况。有关部门要针对反馈的意见和情况,及时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对规范性文件中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合管理实际需要的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改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逐步建立对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相结合。(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参与)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