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中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2-3年,重大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施时限超过2年的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市科技局将勒令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自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报告和专家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中试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一)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意见。
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以有偿形式支持的项目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计划任务合同的3个月内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
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