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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三、强化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维护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业务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制定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内容和标准,提高统计设计、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开发应用、信息发布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报表流程,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把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融入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

  四、强化统计服务

  统计工作要以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为中心,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理论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改进统计服务内容、方式和手段,提高统计服务效率、层次和水平,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主动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和分析资料,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决策、编制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要密切跟踪关注经济运行态势,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认真做好社会热点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快速调查、专题分析和深层次调查研究,及时对运行状态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加强统计预警和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对价格、能源、投资重点领域的监测,做好工业强市、科教强市、旅游强市战略所涉及的重大项目的监测评价工作;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经济活动、发展状态进行及时反映。

  五、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统计核算中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建立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发往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交通、邮政、电信、教育、卫生、城建、公用事业、金融、保险、海关、文化、体育、广电、出版、科研、旅游、商贸等部门,要组织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及时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资料、财务报表和统计记录。各级政府要建立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促进全市统计工作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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