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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洛政〔2007〕43号 2007年3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改变目前基层统计和统计基础工作薄弱、部门统计机构和职能削弱的现状,提高我市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对统计工作的认识

  统计是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反映和监督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市“工业强市、科教强市、旅游强市”战略的实施,统计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当前统计工作还存在着统计调查制度不够健全、统计体制不够完善、部门统计薄弱、信息化水平不高、投入不足等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统计法律意识淡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决策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宣传统计,支持统计,认真解决统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统计、科学统计、准确统计的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统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

  二、强化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根据国家调查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和普查、计算中心,承担国情国力普查及数据处理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手段,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和完善统计信息中心建设,配备胜任的专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综合统计职能。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所有统计调查单位,都必须设置和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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