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1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
20、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2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2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3、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9、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
30、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31、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32、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33、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35、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36、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37、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3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9、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40、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41、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4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43、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44、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5、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