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发放发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发票数量一本以下,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本以上五本以下,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本以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贩运、窝藏假发票,盗取(用)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每次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的,一本以下,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本以上五本以下,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本以上,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对《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明确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一)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每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填写项目不齐全,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发票,包括挖补发票,在发票上画写与填写发票无关内容,每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涂改发票金额项的,每份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每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每次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或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每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开具假发票的每份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超过发票开具范围开具发票的,每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入帐的,每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和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每份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刮开有奖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每份处以五十元罚款。
(九)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每本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对《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的用票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依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