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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3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统一对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条款和本处罚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处罚流程应当按照税收行政处罚流程执行。
  二、对《暂行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可酌情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行为,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征管信誉等情况,按发票违章处罚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含县)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适用发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四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酌情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一)未导致税款流失;
  (二)无非法所得;
  (三)自行改正,或因非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发生并立即报告税务机关。
  第五条 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的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依其行为危害性程度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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