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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9、鼓励和支持江北地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导江北地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江北地区的企业,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允许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全面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采用工效挂钩计税方法,有效减轻江北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江北地区企业的良性发展。
  11、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环保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江北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允许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重点加大对石化、钢铁、汽车、机械装备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软件等新兴产业,纺织、食品等传统产业的税收扶持,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促进江北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
  13、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江北地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大力支持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14、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江北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江北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15、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文化、体育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江北地区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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