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和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向江北地区集聚。对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允许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4、鼓励和引导服务企业到江北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江北地区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对服务代理单位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不计入营业额,对服务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以及进行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或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力促进江北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5、大力支持江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推动江北现代物流业特色区建设。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对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6、鼓励和引导大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落户江北。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按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大力支持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江北分中心的发展,积极落实科技创新有关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和支持江北地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增强江北地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