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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审查工作组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相关放射诊疗工作执业条件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备、防护设施、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任职资料等条件,及申请相关的业务工作进行审查和核实。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应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工作组在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做出审查结论,并签字认可。审查结论包括“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建议不通过”。对审查结论为“建议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未被批准的申请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申请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核验、变更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校验并核查一次。临时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单位,临时《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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