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审查工作组应按照《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相关放射诊疗工作执业条件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备、防护设施、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任职资料等条件,及申请相关的业务工作进行审查和核实。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应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工作组在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做出审查结论,并签字认可。审查结论包括“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建议不通过”。对审查结论为“建议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未被批准的申请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申请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核验、变更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校验并核查一次。临时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单位,临时《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