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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市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市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使广大市民度过一年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市政府决定春节期间在市区内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是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六,具体的可燃放时间为每天早七时至晚二十二时(腊月三十和初一全天允许燃放),其余时间不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的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市区内的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楼房阳台上严禁燃放。
  三、限定燃放区域场所。除本通告禁止燃放区域场所之外,市区内的其它区域场所、村庄、街道可以在限定时间内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四、限定销售、燃放品种。在允许的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严禁销售、燃放两响(二踢脚)、起花炮(窜天猴)、手持花等升空类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铁管炮、拉炮、摔炮等药量多、危险大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
  五、限定储存、运输、销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市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市供销社和安监部门审核发证后方可经营,所售烟花爆竹必须从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进货,不准经销禁放品种。
  六、对焰火晚会的规定。举办焰火晚会(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将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提前20个工作日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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