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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7 ] 157 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中关于经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对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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