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四小车辆”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政[2006]6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四小车辆”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四小车辆”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我市对市区范围内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电瓶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正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四小车辆”)开展综合整治以来,经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堵疏结合,强力推进,现已基本取缔了“四小车辆”非法载客营运行为,城市道路安全状况得到进一步改观。为巩固“四小车辆”整治成果,建立“四小车辆”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巩固“四小车辆”综合整治成果,强化营运市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安全状况,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二、目标任务
以路面监管、源头查堵为重点,坚决取缔“四小车辆”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严禁“四小车辆”违法违规上路行驶;禁止“四小车辆”乱停乱放;取缔非法拼装、改装、生产、销售“四小车辆”的厂商。
三、组织机构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交通、公安、市容、工商、质监、残联和各区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马鞍山市“四小车辆”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落实长效管理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开展“四小车辆”整治情况,将作为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管部门
1.负责对非法营运的“四小车辆”进行查处。
2.负责受理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市容局查处的“四小车辆”违规载客案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
1.负责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以及违法安装车棚、加装电瓶、微型发动机等动力装置的“四小车辆”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