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市政府交办事项和指派任务,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比照公文限时办法确定办理时限并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以电话形式通知的,亦按公文限时原则提出时限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七)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做好请示性事项和公文的办理工作。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二、首问负责制
(一)县、区政府和各单位到市政府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地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二)首问责任人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工作人员在办公桌上放置工作牌,或佩戴工作卡,注明部门、姓名、职务;接听电话要首先告知单位、科室名称,接受办事人监督。
(三)首问责任人接待办事人时,应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接听电话时应负责地解答来电人员提出的问题,或提供更佳渠道,并告诉其联系方式。
(四)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五)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至有关经办科室,由有关经办科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办事人提出联系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及拟办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经办责任人。若暂无责任人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给予对方答复。
(六)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七)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
(八)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