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住院分娩,给予定额60元补助(不分平产、难产和剖宫产)。
(三)慢性病门诊费用,根据年终基金结余情况,定病种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合理调整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降低各级医院起付标准,适当提高各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一级医院可报总费用提高至1万(限临终关怀病人),三级医院和市外转诊医院可报总费用提高至4万元。
(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连续两年参加合作医疗而未享受任何补偿的家庭,可安排常规体检一次,体检方案另行制定。
五、补偿范围
(一)《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内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市内就诊在定点范围内自愿选择医院,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的,实行转诊制度,统一由市三级医院(市人民医院)出具转诊单,并报市合医办审核批准后转院,否则不予补偿。
(三)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40%。
(四)国家规定乙类药品自付40%。
六、不予补偿范围
(一)不在《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内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酒后闹事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三)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四)器官移植(可适当补助治疗费用)、按摩、医学美容、假肢、义齿、配眼镜及因各种生理缺陷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就医交通费、陪护费、会诊费、自购药品费用。
(六)性病费用。
(七)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八)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
(十)特殊材料或置入材料不予补偿。
(十一)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补偿方法
(一)市合医办为参合农民办理统一的就诊卡,凭卡就诊报销。
(二)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市合医办结算费用。总费用超过1万元的,向市合办报告。在市外和非定点医院住院病人,每月20-30日到市合医办办理补偿手续。对远郊乡镇(办事处),市合医办根据情况定期赴乡镇政府所在地现场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