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制定和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定全市经济运行和工业发展的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有关经济信息。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行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研究制定工业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标准等,并对其实施行业管理;联系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技术创新;指导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的研制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五)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邮电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联合运输,做好全市铁路、公路、水运、集装箱、管道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布局和调整、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负责大中型企业集团设立的审核、上报等有关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的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市发改委的总量平衡;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国际化经营以及智力引进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和督查。
(八)研究拟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生产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培育和监管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市场,协调解决能源生产和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
(九)指导中小企业、个体私营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并负责有关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在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市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服务工作,及时收集、了解、掌握工业项目的动态,并进行分析汇总,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