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科技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假冒专利、版权、商标等违法行为,调处各类纠纷,保护创新积极性。人大、政协要加强执法检查和民主监督。对于违反科技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加以制止和纠正。要将科技进步与创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不断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发挥科技计划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有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者企业参与,鼓励产学研合作。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继续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中介机构独立评估、经费后补助等制度。建立统一的项目库、专家库和“一站式”网络受理、评审平台。加强顶层设计,对各类科技计划进行梳理和整合。
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分别建立对科技人员、科技服务机构、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树立科学的政策导向,突出自主创新,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建立科技信用记录,加强科技信用管理。
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科技兴贸”计划,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加大招研引学力度,采取更优惠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吸引跨国公司和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引进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要充分利用长三角地区的科技资源,实现联通和对接。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四)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模式,搭建自主创新的工作平台
开展产学研合作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市要在已形成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上,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模式。
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产学研脱节现象,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科研单位、科技中介机构和企业之间互动、互补、互利、互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创新工作模式,搭建工作平台;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扩大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我市企业与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要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需求,选择与本市产业发展相近、有较强研发实力的高校和科研单位进行全方位合作,在项目开发、成果转让、联合创办研究中心、人员培养、中试基地、研究生实习基地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合作内容和合作空间,将我市产学研合作推向新的高度;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对全市产学研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服务,形成产学研合作高效运行的机制。
(五)加大科技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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