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到2010年,以县(区)为单位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300/十万以内。
(九)到2008年,以乡镇为单位孕产妇保健覆盖率65%,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70%。到2010年分别达到70%、75%。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5%以上。
(十)到2010年,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8/十万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以下。
(十一)到2010年,以县(区)为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符合率达95%以上,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率达95%以上。
(十二)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不低于60元。到2010年合作医疗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基本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健全卫生服务功能
1.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合理界定防保型和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功能,发挥县级医疗机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和乡镇卫生院在三级预防保健网中的“枢纽”作用。按照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和要求,每年安排2-3所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配备,优先安排中心卫生院和防治结合型乡镇卫生院。到2008年乡镇卫生院房屋建房达标,到2010年基本设备配备达标。
2.明确村卫生室承担的预防保健、常见伤、病初步诊治职能,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设置。个体诊所按照设置规划和准入要求,适当设置作为补充;新设立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配备房屋、设备和人员;对已设立但尚未达到标准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逐年分步整改达到标准。鼓励乡镇卫生院联办或承办村卫生室,提高村卫生室医疗保健水平。
(二)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机构,提高防病应急能力
1.加强农村预防保健机构建设。按照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加大县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加快实现房屋、设备、人员配套,改善预防保健机构的基础条件。农村预防保健公共卫生职能由各乡镇卫生院承担,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对村卫生室按照其承担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质量,给予适当补助。
2.以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疾病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充实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农村疾病控制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