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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铜陵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八)到2010年,以县(区)为单位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300/十万以内。
  (九)到2008年,以乡镇为单位孕产妇保健覆盖率65%,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70%。到2010年分别达到70%、75%。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5%以上。
  (十)到2010年,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8/十万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以下。
  (十一)到2010年,以县(区)为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符合率达95%以上,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率达95%以上。
  (十二)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不低于60元。到2010年合作医疗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基本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健全卫生服务功能
  1.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合理界定防保型和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功能,发挥县级医疗机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和乡镇卫生院在三级预防保健网中的“枢纽”作用。按照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和要求,每年安排2-3所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配备,优先安排中心卫生院和防治结合型乡镇卫生院。到2008年乡镇卫生院房屋建房达标,到2010年基本设备配备达标。
  2.明确村卫生室承担的预防保健、常见伤、病初步诊治职能,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设置。个体诊所按照设置规划和准入要求,适当设置作为补充;新设立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配备房屋、设备和人员;对已设立但尚未达到标准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逐年分步整改达到标准。鼓励乡镇卫生院联办或承办村卫生室,提高村卫生室医疗保健水平。
  (二)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机构,提高防病应急能力
  1.加强农村预防保健机构建设。按照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加大县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加快实现房屋、设备、人员配套,改善预防保健机构的基础条件。农村预防保健公共卫生职能由各乡镇卫生院承担,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对村卫生室按照其承担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质量,给予适当补助。
  2.以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疾病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充实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农村疾病控制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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