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3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市属大型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现情况的经济奖励和处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集团)公司、铜化集团公司、铜陵华源集团公司、铜陵海螺公司、铜陵车辆厂等有关责任单位,市经济、公安、城建、房产、交通、教育、农业、商务、港口、质监和安全监管等有关责任部门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集团)公司、铜化集团公司、铜陵华源集团公司、铜陵海螺公司、铜陵车辆厂等大型企业年缴纳30000元。
市经济、公安、城建、房产、交通、教育、农业、商务、港口、质监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年缴纳20000元。
其他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年缴纳5000元。
安全生产责任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各2000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其他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缴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