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落实发展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十八)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科研单位和技术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十九)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进步工作。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在1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的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十)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权(份),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用于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50%,具体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拟定实施办法。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兼职兼薪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七、加强对发展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加强对推进技术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进全社会对技术市场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注意及时总结和宣传先进经验、先进典型,为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技术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找准突破口,推动技术市场的发展。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将推进技术市场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和研究技术市场发展的思路、目标和举措,及时帮助解决技术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形成推进技术市场发展的强大合力,为我市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