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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民安字〔2003〕100号)要求,利用现有培训条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退役士兵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或利用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信息专栏,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
  要认真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1.退役士兵安置后,其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年限。对安置进已改制企业的退役士兵,要对其军龄进行置换。
  2.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当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3.各单位对接收安排的系统内和系统外退役士兵应一视同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4.对改制企业接收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军龄补偿费用,市财政根据实际接收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安置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5.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市政府按不低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义务兵从今年1月份起,转业士官从今年8月份起)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承办。
  四、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要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稳定工作,确保全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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