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投诉环节的执法违法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落实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发现执法违法问题要认真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依法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利。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四、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十四)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行政执法责任规定、行政执法协调规定、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实施效果评估规定、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行政执法督查规定等。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二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建设。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简化执法责任制流程管理,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部门以及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提高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五、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领导机制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