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各地要按照省、市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要求,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在2010年年底前要建立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采取措施扩大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区域范围,2007年年底前全市统一本市农民工就业服务待遇和扶持政策。
四、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逐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办法,探索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户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
(二)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加快研究制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输入地政府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当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切实落实伤亡赔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