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区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4分)。
4.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经费与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五)落实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11分)。
1. 80%以上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8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8分)。
2. 抓好农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8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至少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3分)。
(六)年度促进就业再就业任务指标完成情况(16分)。
1. 将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 完成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制订再就业培训任务目标,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2分);制订创业培训任务目标,创业成功率不低于30%(2分);制订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目标,并组织实施(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1);各县、区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附件2。
对2005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县、区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12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详细书面报告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6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7年1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县、区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区(包括街道、乡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各县、区的抽查面不少于50%。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审定。
(五)公示。对被评为达标的县、区,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5万元。连续三年达标或2005、2006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县、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已表彰奖励的,撤销表彰,收回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