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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铜政〔2006〕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二、适用情形
  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一)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或在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中得分少于80%;
  (二)自身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或利用职权包庇、指使、授意他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年度综合类各种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一)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排污总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逾期未完成环境限期治理任务的;
  (二)企业新、扩、改建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其“三同时”设施未建成擅自生产或试生产的;
  (三)拖欠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超过三个月,或当年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四)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中被评价为红色、黑色企业的。
  三、执行期限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按年度实施。如出现严重违法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行政等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可即时实施。“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实施程序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评优创先候选单位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初审。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综合类表彰实行环保部门与目标管理、监察、人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全面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因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受到处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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