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论证,并对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魏都区、许昌县、东城区、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
(二)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破坏自然环境、损毁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损害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或生活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构)筑物控制地带以内;
(五)其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