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城区、市环城公路、市区各出入市口)、许昌至长葛快速通道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画廊、实物模型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布幅、彩汽球、气模、遮阳伞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重要地段、主要道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的评审、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