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在安排住宅建设配套费投资计划时,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已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住宅项目,应及时列入计划,以确保其按进度建设。
四、 按时足额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
凡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一次缴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20%;第二次多层住宅在规定首次缴款期后六个月内缴纳50%,高层住宅在规定首次缴款期后一年内缴纳50%;第三次多层住宅在规定首次缴款期后一年内缴纳余下的30%,高层住宅在规定首次缴款期后一年半内缴纳余下30%。
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各区县房地局对该项目不予列入住宅施工计划、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不予配套;未缴清住宅建设配套费的,不予发放交付使用许可证。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 加强住宅建设配套费的计划、资金管理
各区县房地局根据当年征收的情况,量入为出安排配套费的投资项目,编制相应的市政、公建的投资计划,经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下达,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建顺序,办理各项手续,或自建、或委托代建,竣工后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各区县自行征收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应纳入专户管理,并实行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以报表的形式,按季度向市房地资源局上报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情况。
六、 严格执行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征收规定
各区县房地局在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沪计调〔2003〕012号《关于调整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补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通知》和沪住计〔2003〕159号《关于调整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补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划出相应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对于经批准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住宅基地,也按标准征收,并在批准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时一次收取。
自行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区县,区县房地局应将辖区内征收的住宅建设配套费按规定解缴财政专户,同时将归集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统一缴至市房地资源局,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划至市财政轨道交通建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