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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

  (二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强化农村劳动力输出的信息引导,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条件,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手续,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工资,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积极解决其子女入学等问题,让农民工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
  九、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农村自我发展能力
  (二十一)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和方式。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机制、整合资源、综合推进”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市八项民心工程。重点解决山区、贫困地区“一保五难”问题,着力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大科技扶贫和智力扶贫工作力度,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康步伐,全面促进山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健全农业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二)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高度重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各项政策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实行专项督办,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好“村改居”和村民户籍变迁过程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承包地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禁止强行征占土地。
  (二十三)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重视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注重实效,长抓不懈。切实加强对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杜绝强行筹资,严禁超范围、超限额或加项加码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切实做好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防止向农民转嫁新的税费。继续开展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涉农乱收费的专项整治。凡发生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农村财务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和《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十县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体系,健全村务管理人员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工程发包和集体债权债务等的审计力度,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开。对在审计中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理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组织关系,加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防止在实行乡镇撤并过程中集体资产被无偿平调或随意改变权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农村集体不良债务,依法解决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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