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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领导,引导企业领导提高对开展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引导企业领导正确认识到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企业内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宣传法规厂纪、调解矛盾纠纷、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等重要职责,起着维护企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企业党政工作领导的重要助手,对促进企业和谐、社会和谐,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对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调整职工与职工、职工与企业领导之间的人际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帮助企业领导从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抓改革、谋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定期总结交流、研究分析企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各县(区)要依照建设镇(办)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指导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力争达到 “五有”(有牌子、有印章、有独立的调解室、有调解回访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 “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标准和“六统一”(按要求做到衔牌、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场所建设,保证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有规范的调解室或固定的调解场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能,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建立预防、预警机制。要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落实纠纷首调责任制。要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全程跟踪制度,建立检查考核和督办制度,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参谋助手。要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明示、信息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企业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要进一步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力争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列入企业经费预算,为促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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