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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7〕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2005年10月,市维稳及综治委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在企业内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惠市司〔2005〕74号)后,各县(区)对此都进行了不断尝试和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去年,广东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2006年12月,省司法厅在东莞市召开了全省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现场会,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年初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扩大人民调解网络的覆盖面,完善我省“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
  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使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性质复杂化,调处难度大、反复性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特点。因劳资纠纷、工伤事故、企业管理等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突出问题。劳资纠纷主要发生在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由于企业员工来源广泛,层次参差不齐,经济关系、劳资关系复杂,容易引发劳动纠纷。一些企业拖欠工资、收取押金、违法超时加班加点、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员工特别是劳务工的利益,往往成为矛盾纠纷发生的导火线。另外,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劳务工因地域风俗、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所产生的磨擦呈上升趋势;生产管理中因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多,这些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利益性、普遍性、复杂性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广东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完善信访、调解、综治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依法依规、依理依情调处矛盾纠纷。因此,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广东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我们要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和作用。应该认识到,用调解形式解决企业矛盾纠纷,通过职工自治的办法处理职工内部矛盾,是经过实践证明的、能够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内部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创新和完善我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角度出发,切实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认真研究有关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全局性问题,努力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把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作为维护社会和企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要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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