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儿童生存、健康、发展的权利及获得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进一步完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
--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婚前医学检查率达80%以上。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城市达95%、农村达到85%以上。
--产前筛查率城市达85%、农村达到75%以上。
--高危儿智力监测覆盖率达75%以上。
--提高艾滋病母婴阻断水平,有效控制母婴传播。
2.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3.加强儿童卫生保健
--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98%以上。
--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85%以上。
--4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85%以上。
--体弱儿分级分类管理率达100%。
--各级医院产科、新生儿科建设100%达到省定标准。
--妇幼保健从业人员持证执业率达100%。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100%。
--加强流动儿童卫生保健管理服务。
4.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创设安全环境,普及安全知识,预防儿童意外伤亡发生。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普及均衡营养概念,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达标率达98%以上。
(二)具体措施
1.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儿童健康的配套法规和业务技术标准,建立综合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2.确保对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市、市(县)、区按所在地区0-18岁儿童少年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5元的标准设立儿童卫生保健专项经费,由同级政府拨款并纳入财政预算。
3.凡本市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均要参加少儿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