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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地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器材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安全事业协调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内容,健全完善农村消防管理组织网络,加大农村消防警务室的建设力度,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工作,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等纳入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并结合农村供水、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提高村镇消防供水能力。结合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畅通乡镇村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因地制宜发展乡镇消防队伍,逐步完善农村自防自救组织网络。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和村组织作用,加强农村防火巡查、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和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定期为独居老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各级农林、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组织和支持农村消防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农民负担。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切实履行单位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社会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社会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公安消防、经贸、卫生、教育、文化、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做好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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