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空难、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建立健全由地震、人防、供电、供水、环保、医疗、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资源互补。按照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快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具备接入条件的消防重点单位入网率达到100%。
五、从实际出发,巩固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地政府要加强包括现役消防队伍在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帮助解决消防干警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努力改善消防部队官兵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五部委下发的《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要大力发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编制的地方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 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积极落实《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5〕157号),按时完成合同制消防队员(含消防协管员)的征招工作,进一步加强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培训、管理和使用,推动合同制消防人员职业化建设。经政府批准公开招聘的地方消防员,通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参加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各地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