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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各区市政府和同级其他政府部门、单位下发部署工作的公文;如确有必要的,需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政府领导审签,文中注明经同级政府同意字样。部门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11.对于未经办公厅审核、擅自将拟发文呈市领导审签(签发)而形成“倒流件”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12.各级各部门不得以是否下发了文件或发了几个文件作为工作考核验收或达标的依据。
  三、精简会议
  (一)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方式的要求,切实从制度、机制层面,努力减少、规范市政府会议。
  13.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年初由政府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科学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计划实施。对未列入计划,又确需召开的会议须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14.切实转变行政方式。提倡召开专题会、现场会、座谈会等小型会议,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1)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会议经费未落实的,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
  (2)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或者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可协调处理的事项,一般不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3)可通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制度等小范围研究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4)对上级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后一并贯彻落实,一般不再单独召开我市相应的贯彻会议;
  (5)各类表彰原则上采取发文表彰或媒体发布的形式,一般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表彰;
  (6)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或已发文进行部署以及公众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已经周知的事项,一般不再召开市政府会议进行传达部署。
  15.严格控制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年度工作例行会议,若无重大政策出台或上级无特殊要求的,一般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确需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承办部门须于会前半个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二)精心组织,切实提高会议效能。
  16.改进会议方式。对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逐步推进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会议等新的会议形式,研究实施归口召开会议的办法。
  17.规范会议程序。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事先应协调一致。提交会议的材料要简明扼要、主题突出,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对于全国、全省工作会议,采取领导传阅的形式传达会议精神,一般不再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应重点汇报我市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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