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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三、扶持政策
  10.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要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建设、基地建设、研发机构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及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等。对市外国家级等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其他工商企业来我市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要优先扶持。市预算内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基地配套的水源工程、节水工程、农机推广等项目建设。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通过资信评估,对具备条件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搞好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由经营银行直接办理,执行优惠利率。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出口产品定单和外商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发放贷款。对农业龙头企业集中收购农产品期间的流动资金缺口,金融部门优先放贷。人民银行对存量农业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的调控管理,收回的农贷资金继续投向农业,并在新增贷款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农业银行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增贷款的15%专项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发展银行对粮棉油及其他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贷款扶持。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扩大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选范围,扩大农户贷款证发放范围,确保当年新增贷款的60%以上投向农业产业。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流动。鼓励农业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积极探索多种担保形式,在农业龙头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
  12.落实税收减免返还政策。税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给予税收优惠。
  13.实行用地优先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给予优先考虑。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用地,未固化且不占用耕地的,可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服务的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形式解决;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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