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好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开工建设和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措施,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设计指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审图机构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消除质量通病,以保证节能效果。
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节能建设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鉴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改正。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时,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应当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在确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必须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四、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积极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市建委要配合省建设厅做好推广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目录的认定工作。
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把建筑节能作为参评“铜都杯”、“黄山杯”及省、市科技进步奖等类奖项的必要条件。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