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六)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七)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其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逐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
  三、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其认可的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合理确定担保倍数。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融资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九)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要依托各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部门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由金融机构认可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及时足额发放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完善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与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淮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协调解决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具体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我市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与省担保集团的联系,利用其资本信用优势,开展再担保业务,争取放大贷款倍数。
  (十三)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等单位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制定《淮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效绩考核,并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