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6]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06]12号)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号)精神,做好春节、“两会”和亚冬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和谐美好的新春佳节。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迅速开展一次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审查及检查中提出的隐患和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冬季无法整改的隐患和问题,企业要拿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落实。
三、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库房和经营场所的超量储存、擅自改变库房用途、展销室存放有药样品。
四、检查过程中要层层落实责任,认真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填写检查表。
五、检查中对违规、违法行为,严格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的处罚结果,起到警示作用。
六、各地安全监管局要汇总检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于2007年2月5日前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