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156号),对《
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已经安全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不足2年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以不再进行安全评价,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即可。
(三十一)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七、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问题
(三十二)按照《
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局厅危化函〔2006〕200号)的规定,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时,必须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
按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时可不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八、关于加油站问题
(三十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汽车加油站必须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进行设计与施工。
九、关于重大危险源问题
(三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进行辨识和确定,并对是否落实相应的检测、评估及监控工作进行评价。同时,为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还应按照《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附件中表1-表4所确定的范围和临界量予以辨识,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相应的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以《重大危险源辨识》为依据。
十、关于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后征求意见等问题
(三十五)《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征得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