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
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规定,对于只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
(六)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沥青经营单位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9号)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有关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布了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沥青没有列入现在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因此暂不将沥青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的范畴。可以按照国家现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七)根据《关于暂不对活性碳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规定,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稳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性碳的活动,可暂不要求申请、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八)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省建设厅吉建文〔2006〕37号文件的审核意见》(吉府法〔2006〕96号)规定,对于汽车加气站的经营是应当按城镇燃气管理还是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是否适用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就此问题提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解释。同时,为了避免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在国家作出明确答复前,对汽车加气站的管理维持原有的管理体制(由建设厅负责监管)。
(九)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名称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99号)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的鉴定是通过试验和数据并根据规定来确定的。鉴于我国尚未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进行规范,不宜根据有关部门化学品危险性的测试数据来确定化学品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畴,而应以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的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作为判断化学品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的基础文件。
(十)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划分的复函》(危化函〔2006〕16号)的精神,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范畴,因此,企业利用焦碳通过煤气发生炉制造煤气等用作燃料的生产,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范畴。对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十一)对含有配套或者附属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无论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只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就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