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委农办:负责落实对全市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监察、协调和指导服务,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条件。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全市各有关单位编制城镇环境保护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加大城镇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的投入;同时每年按照规定做好财政预算,对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各城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强对采石场和采矿场的审批监督管理和复绿工作。
(六)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制定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要求,指导或组织编制全市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实现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加强城镇环境治理,使城镇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协调各方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和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七)市发改局:负责将全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帮助各城镇做好工程立项和资金预算工作,指导、协助各城镇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八)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各城镇的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加强各城镇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九)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各城镇的社会治安工作,保护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机动车尾气路检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管。
(十)市经贸局:负责加强各城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合理配置、利用资源,推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做到增产不增污,促进城镇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
(十一)市教育局:加强各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城镇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帮助各城镇做好城镇交通规划、道路硬底化建设和道路环境管理工作。
(十三)市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市各城镇的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快各城镇的林业生态工程步伐,建立稳定有效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加强全市各城镇水源涵养林的建设;指导各城镇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为各城镇的道路绿化和山体复绿提供苗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城镇植树造林和村镇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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