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室内:1个健身房(80平方米左右)、1个乒乓球室(40平方米左右)、1个棋类活动室(40平方米左右)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建设数量及其他类型体育场地,如健身广场(体育公园)、网球场等。
(三)人口较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自然村)健身点:
2007年由省体育局配置小篮板,地方配置其它小型体育健身器材。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施工。在建设体育场地的四周,要各向外开辟不少于5米的平整空地。
三、建设条件和选址要求
在参加全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的64个县(区、市)乡(镇)、行政村、人口较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自然村)引导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条件和选址要求分别如下:
(一)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选择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健身的地方。建设地址要和村镇规划、绿化相结合,既方便群众健身,又美化周边环境。
(二)建设单位要保证体育健身场地使用的公益性,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职责。
四、推进目标和方式
苏南地区在完成行政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大乡镇体育健身活动中心的建设力度,已完成行政村体育设施建设任务的县(区、市)以推进乡(镇)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农民集中居住区健身点建设以及提升已建村级体育设施的规模档次为主;尚未完成行政村建设任务的县(区、市),原则以行政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为主,少数确有困难的苏北地区县(区、市)可以有不超过20%的行政村按第四类村级体育设施标准建设。
五、经费筹集和奖励政策
以体育部门引导、地方政府、社会捐赠和建设单位共同投入筹集资金。体育部门主要在器材配置和业务指导上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自筹经费作为补充,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形成合理有效的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体育部门器材配置资金从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各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一)行政村或农民集中居住区体育场地设施。苏北、苏中地区体育器材配置资金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比例共同承担。省体育局按照三类建设标准进行器材配置,每个行政村体育场地设施器材配置经费不超过5000元。若上述地区全部按照三类标准以上完成行政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任务的,省体育局按照今年完成建设数量的10%进行全额奖励。苏南地区继续执行省体育局《关于对苏南地区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苏体群[2006]32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