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分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
⑴ 工厂设计说明书、平面布局图、工(库)房设计图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⑵ 安全评价报告;
⑶ 工伤事故档案;
⑷ 教育培训档案;
⑸ 隐患排查档案;
⑹“三同时”档案;
⑺ 设备、计量器具档案;
⑻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⑼ 职工奖惩档案;
⑽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档案;
⑾ 技术标准档案;
⑿ 原材料档案;
⒀ 药物检验档案;
⒁ 产品流向记录档案。
11、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每年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12、劳动用工和考勤: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孕妇等活动不便不宜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人员;建立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
13、职工卫生管理:粉碎、混药等粉尘污染大的岗位每年组织职工做健康检查;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棉制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
14、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认真落实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有具体计划,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有整改。
15、职工违章处罚记录:严格执行职工违章处罚等奖惩制度,详细记录职工违章和处罚情况。
16、隐患整改: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进行验收;对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停产整改并限期解决;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技术部门及时汇总并存档。
(二)工厂选址布局和工艺布置
1、选址:选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2、布局: 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以及行政区;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61-92第4章的规定;A、C级工房分区布置;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布置应符合GB50161-92第3.4.1条、第3.4.2条的规定。
3、工艺布置: 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确定合理的工艺布局,不同产品生产线不得交叉、互相影响;按产品的生产流程布置工艺,避免交叉、迂回;危险性高的工序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便于操作人员疏散;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不宜长面相对。
4、厂内道路: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运输主干道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坡度等符合GB50161-92第6章第2节规定;厂内运输道路路面应硬化。
5、生产环境: 厂区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整齐。
(三) 厂内设施
1、围墙: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设置密砌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5m。
2、消防设施:设置消防设施,落实防火措施(如禁烟措施,森林防火带、沟,消防道路通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充足可靠水源(水量15L/s、延续时间2h)。
3、防雷设施:危险性建筑物必须按GB50161-92第11章第6节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应良好接地。
4、防护设施:生产设备应达到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机电伤害等要求,电机和电路等电气的防爆装置应符合GB50161-92第11章第1、2、3、5节规定。
5、运输设施:厂内运输不应使用三轮车,严禁使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机动车宜使用戴防火罩的柴油车。
6、监控报警设施和值班电话: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的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并确保有效、可靠、运行稳定,并设信号畅通的固定值班电话。
7、安全标识: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醒目位置和围墙外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
8、废水沉淀设施:归集各工房污水的排水沉淀设施完善;含药废水应先经室内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过滤,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出;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9、销毁场和废药及含废药处理:销毁场符合GB50161-92第3.4.2条的规定;含有易燃易爆废渣和垃圾等固形物严禁埋入地层或排入地面水体,必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或)及时以烧毁方式销毁,不得大量积存。销毁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
(四)危险性工房(包括:A2、A3、C级工房,晾晒场,烘干房,中转工房(库))
A2级工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A2级工房不应附设辅助、办公用室。
2、结构选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工房面积<20㎡时,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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