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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加大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查。集中精力开展清欠活动,督促指导企业按省计划要求,在2007年6月底完成清欠任务的55%以上;9月底完成清欠任务的85%以上;力争11月底基本清理完毕。根据省政府豫政〔2007〕24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5月起,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工作进度,并按月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十三)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规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继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验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重点监控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十四)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资,报告包括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同时,要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拖欠职工工资3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拖欠职工工资6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进行新闻曝光。并按法律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金融机构建立的企业诚信“黑名单”系统,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把名单提供给人民银行,如实反映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作为金融机构确定企业是否诚实守信的标准之一。
  (十五)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交通领域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或有关规定,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有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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